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巴中市人民政府
關于調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

2022-07-14 17:13 來源: 巴中市人民政府

為進一步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排放,改善環境空氣質量,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《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》《四川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辦法》有關規定,結合我市實際,市政府決定調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,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。

一、禁止使用區域

(一)市中心城區(含巴州城區、恩陽城區、巴中經開區)及各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;

(二)高速公路、城區快速通道周邊500米范圍內;

(三)環境敏感區等其他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區域。

上述區域全面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。

二、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種類

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,裝備有發動機和移動機械及可運輸工業設備,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機械(裝載機、挖掘機、推土機、壓路機、瀝青攤鋪機、叉車、鏟車、推車、吊車、非公路用卡車等)、農業機械、材料及貨物裝卸、機場地勤設備、柴油發電機組等。

三、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判定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:

(一)國Ⅰ及以下排放標準的;

(二)經檢測,污染物排放超過《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》(GB36886-2018)規定的Ⅲ類限值的;

(三)排放黑煙或者其他明顯可視污染物的。

四、法律責任

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《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》《四川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辦法》等規定予以處罰。

軍用、警用、消防、執行應急搶險的工程機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。

本通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執行,有效期3年。2019年7月20日發布的《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》同時廢止。 

 


巴中市人民政府

2022年7月1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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